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桂林一客车司机春运期间超载,面临刑事处罚,你怎么看?
今日头条突然把这个信息推给了我,想想怎么回答,我这个人不太会写文字。
这个新闻我没有注意到,但是超载我非常气愤,我在上中学时学校曾出过一次事故,因为超载学生,出了***,造成一个班级42的同学,仅活下来几个!而且有一位同学的妈妈直接疯掉,带队的老师也住了半年多的医院!当时很多学生家长受不了这个事实,几乎崩溃!
所以你说超载的时候,司机先生你多赚那几分钱考虑过安全的问题吗!考虑过出现问题,多少个家庭会面对天人永别吗!
面临刑事责任,即使是当场枪毙也是应该的!国家只有大力严管严罚,才能给这些人敲响!!!
具体事情经过我没看过,从问题描述的事实看,大意就是,载客司机超载,有可能面临刑事处罚,据说是核载19人的中型客车装了41人。
从刑法的角度来看,这种行为肯定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明确规定,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,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,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,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,构成危险驾驶罪。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,不一定要造成危害后果才追究刑事责任,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达到刑法规定的行为条件,就可以构成此罪。但由于刑法的规定比较笼统,什么是严重超过额定乘员,什么是严重超过规定时速?只能靠经验判断。结合本案,客车核载十九人,实际载客四十一人,根据经验判断,这当然属于严重超载行为!所以对于司机来说,面临刑事追诉,一点也不冤。
危险驾驶罪被归为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这一章里,目的就是要保护公共安全,维护广大人民的利益。从媒体报道的客车在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来看,一旦发生交通事故,也丧亡惨重,动不动就是几十人,这些都是严重的教训,因此,对于该类车还是得严加管理。
由于刑法的规定对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较轻,法定最高刑为拘役,所以司机被取保候审也是可以的。如果本案中已经造成了多人丧亡的结果,就不是构成危险驾驶罪这么简单了,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重大责任事故罪等等其他罪了,那就不是取保候审的事了。
对农村客运超员是个老大难的问题 为什么在这么严厉的交通法下屡超不改? 为什么明知超员还要不顾自身安全去乘坐 ?其实根本有几点 一农村公路等级硬化不够 二客运车辆以承包制给私人自负盈亏以盈利为目的 三是客源不稳定旺淡季差距太大所以投放车辆不够 那么既要经营户能挣钱 又要老百姓乘车方便 是很难实现的 所以交通部门在严查超员的情况下找准根源给以解决
2018年2月23日早上,桂林兴安县李姓司机驾驶一辆中型普通客车从白石乡白竹村委出发,开往兴安县城湘源汽车站,路途中不断捡客,本来核定载客人数为19人,实际载客人数达41人,超过一倍多,被群众电话举报,在兴安县志玲路的新帝豪大酒店门口路段被查获,因涉嫌危险驾驶已被取保候审。
客车严重超载,就会严重影响车辆的转向性能和制动效能,还可能因轮胎负荷、变形过大而发生爆胎事故,酿成重大安全事故。如车辆发生交通事故、车辆自燃等意外情况时,严重超载会给乘客逃生、伤员抢救带来极大困难。由于超载乘客无座,几乎没有任何安全设施保护,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如车辆侧翻等,将是首先伤亡的人员。
此次处罚司机的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(三)项的规定,同时这一条规定还明确,机动车所有人、管理人也要负有直接责任,接受同等处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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